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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智能建筑协会接受单位会员 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

北京市智能建筑协会

京智建[2026]004号

签发:薛邦田

关于发布《北京市智能建筑协会接受单位会员

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管理规定》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会接受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的行为,保障活动依法、依规、高效开展,维护本会与委托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要求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违反本管理规定事件举报邮箱:znhxh@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智能建筑协会接受单位会员

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管理规定》

               北京市智能建筑协会

2026年6月23日

附件:

北京市智能建筑协会接受单位会员

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智能建筑协会接受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的行为,保障活动依法、依规、高效开展,维护本会与委托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要求及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是指本会接受单位会员委托,利用本会在行业资源、专业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代为策划、组织、实施或协助开展的行业调研、实地考察、座谈交流、技术观摩等各类技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所有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委托技术交流等活动坚持政治引领、需求导向、务实高效、廉洁规范的基本原则。活动必须聚焦行业发展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杜绝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第六条  单位会员所委托举办的技术交流活动内容仅限与本行业相关,不得借交流之名搞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交流活动。

第七条  未经协会书面同意,单位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协会工作人员个人、其它单位会员或其它社会组织(含企业)以本协会名义组织任何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合作管理

第八条  接受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应当履行协会议事程序,根据委托事项的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委托事项的,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九条 在接受企业委托前,本会须对委托单位会员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重点考察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会员的基本信息及合法经营状况;

(二)委托单位会员的行业信誉和信用状况;

(三)委托目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是否存在与本协会工作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形。

对委托方资质、能力、信用等情况考察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接受单位会员委托开展交流察等活动,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活动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及参与人员;

(四)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书面委托协议须加盖本会及委托方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活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委托技术交流等活动由协会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负责人、联络员及各环节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活动方案应经委托单位会员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方案应包括考察主题、考察地点、行程安排、考察对象、参与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技术交流等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轻车简从、精简节约:严格控制考察规模、频次和行程,精简随行人员,合理安排日程,不得干扰考察单位及关联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同城不重复考察、同区域不扎堆走访。

(二)务实高效、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委托单位会员实际需求确定考察内容,确保考察工作针对性强、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安排与考察主题无关的行程。

第十五条 开展委托技术交流等活动,应当对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主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结束后,协会应在十五个工作完成书面考察报告(含参与人员、行程摘要、工作成效等),发相关单位,同时将活动总结报本会存档。

第四章 活动流程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填写委托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协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单位会员申请表,审核申请是否通过。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依据协会批复后的申请表内容,开展相应活动。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委托单位会员需求,给相关单位会员发送活动邀请函。被邀请的单位会员填写协会邀请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加盖公司公章回传至协会。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技术交流等活动期间,不得违规接受委托单位会员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用开支标准,杜绝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超标准餐饮接待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委托技术交流等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相关费用;

(三)不得以委托考察名义组织公款旅游、吃喝或进行其他消费活动;

(四)不得以委托技术交流或考察等活动为名,接受委托单位会员或以委托单位会员名义组织的与考察无关的商业赞助、礼品或利益输送;

(五)不得泄露在委托考察过程中知悉的委托单位会员商业秘密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内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单位会员或社会公众如发现本会在委托技术交流等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本会公布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映。本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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